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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擬聘用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均應 年滿二十歲,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提出證明文件 者,始得應聘擔任其本國語文教師: 一、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二、外國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所定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文件者,應檢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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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