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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補習班聘用之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健康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 (HIV抗體檢查) 。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嗎啡、安非他命尿液檢查。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 前項檢查項目有任何一項不合格者,不得辦理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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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