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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直 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受聘僱之外國 人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居留簽證。聘僱許可文件及居 留簽證未核發前,補習班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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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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