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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19條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經直轄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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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