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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3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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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