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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4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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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