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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5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 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 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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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