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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49條

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核減招生班 (人) 數。 四、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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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