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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第50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50條
前條所稱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指左列情事: 一、未按期陳報有關表冊者。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三、班名未照規定書寫者。 四、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董事 、董事長者。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六、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渲染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者。 七、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八、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 十、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一、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十二、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三、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四、違反
第十條
、
第二十三條
、
第四十五條
及
第四十七條
規定者。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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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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