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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48條

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 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私立學 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由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行政程 序議處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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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