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第6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6條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立案。縣 (市) 政府於核准立案後, 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 (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具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五、財產目錄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前項第三款之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 及設備之用,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予 補足。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