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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7條

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由機關或公 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有關條文,經直轄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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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