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第8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 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