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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入之石油,限供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 產業作為原料。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入之輕油,限供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 產業或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作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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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