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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 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 用: 一、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產品。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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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