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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或石油產品,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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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