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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或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應收取 審查費、執照費。 前項規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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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