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石油管理法 › 第27條

石油管理法 第27條

石油煉製業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之業務申報,準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石油管理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