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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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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石油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第47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業務監督」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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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