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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49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本法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 二、違反規定,有事實足認不能於九十日內改善者。 三、一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事項達三次者。 四、一年內經處罰累積達六次者。 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一次達二○○公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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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