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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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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44條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
第十一條
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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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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