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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42條

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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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