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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57條

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已取得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生產及銷售業務經營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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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