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石油管理法
› 第38條
石油管理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石油基金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依前項規定經核准經營之業者,不適用安全存量及石油基金相關規定。但以石油製品為摻配原料者,該石油製品不在此限。 第一項有關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及銷售業務,其經營申請、資料申報、品質規範、用途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石油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第57條
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
「石油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行為收取一定比率之金額,成立石油基金:一、探採或輸入石油。但依第十二條第…
第35條
前條石油基金之收取,由業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輸入石油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後輸入。…
第36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一、政府安全儲油。二、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
第37條
(刪除)
第38-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
← 第37條
看 石油管理法 全文
第3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