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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石油基金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依前項規定經核准經營之業者,不適用安全存量及石油基金相關規定。但以石油製品為摻配原料者,該石油製品不在此限。 第一項有關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及銷售業務,其經營申請、資料申報、品質規範、用途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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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石油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第57條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

「石油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行為收取一定比率之金額,成立石油基金:一、探採或輸入石油。但依第十二條第…第35條前條石油基金之收取,由業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輸入石油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後輸入。…第36條石油基金用途如下:一、政府安全儲油。二、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第37條(刪除)第38-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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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