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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第17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7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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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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