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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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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4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提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以下簡稱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前項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編組及任務。 三、緊急事故分類及應變措施。 四、緊急事故應變設施及設備。 五、設施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及測試。 六、緊急應變人員訓練。 七、其他整備措施。 本法施行前已運轉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經營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第一項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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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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