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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5條

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練。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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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