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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7條

經營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緊急事故應變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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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