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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6條

經營者應每四年辦理緊急應變計畫演練一次。演練計畫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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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