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破產法 › 第107條

破產法 第107條

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6條看 破產法 全文第10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