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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12條
第 三 章 破產 › 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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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的其他條文
第98條
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第99條
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
第100條
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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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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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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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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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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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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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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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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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第114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二、破…
第115條
遺產受破產宣告時,縱繼承人就其繼承未為限定之承認者,繼承人之債權人對之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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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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