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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08條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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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