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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39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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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