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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 第153條
破產法 第153條
第 四 章 罰則
依
第七十四條
、
第八十九條
及
第一百二十二條
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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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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