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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57條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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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