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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44條

商會接到和解請求後,應從速召集債權人會議,自接到和解請求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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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