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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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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