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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8條

港區裝卸作業場所設置之照明設備,因風雨、海浪或裝載液態物滲漏等,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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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