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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艙口蓋板及艙口樑不能互相通用者,船方應標明其所屬甲板、艙口編號及所在位置,以利識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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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