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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4條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 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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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