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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5條

保安費之收支應由各礦專列帳冊,以備經濟部隨時稽核,各礦並應於每年 三月底以前將上年保安費存支情形列冊申報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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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