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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3條

礦業權者應對廢棄不用之坑道或採掘跡設置禁止通行標誌或遮斷通行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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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