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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31條

礦場負責人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應速報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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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