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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27條

礦業權者應在礦場建立坑內、坑外通訊連繫及警報系統,並於適當地點設各種危險與緊急避難標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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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