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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所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經常執行礦場安全監督業務,遇有礦場發生危險或將發生危險時,應即命令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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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