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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於接到礦場災變報告,認為必要時,應立即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前往現場督導救助,指導復工,並鑑定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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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