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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19條

採礦權者申請採礦權展限,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重新繪製之礦區圖五份。 四、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五、礦場環境維護計畫五份。 六、礦牀說明書圖五份。 前項申請展限礦區內如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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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