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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20條

礦業權設定後,礦業權者如欲探採礦區內異種礦質,得申請增加礦質種類,除繳回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外,應依設定礦業權之程序辦理。 前項增加之礦質於原經核准之礦牀說明書圖已載明者,免附礦牀說明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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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