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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24條

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變更理由書一份。 三、新礦業附屬文件各五份,含前後差異說明對照表。 四、變更內容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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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