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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25條

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批註採取土石區域與礦區關係位置圖十份。 三、採礦場礦業用地載明租賃有效期限之租賃契約或自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份。 四、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但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土石者,免附。 五、原領採礦執照。 六、申請批註採取土石區域面積計算表二份。 七、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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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